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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问答解读
点击:842 发布时间:2023-12-30   打印

1.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次差额缴费?

为方便参保人缴费,引导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保障水平,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每年可以再选择较高档次补差缴费。即: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年内可以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举例说明,如果第一次缴费选择1000元的档次,第二次选择8000元的档次,则第二次需缴纳两个档次间的差额7000元。

2.缴费困难人员在政府代缴外又自行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怎么补?

符合代缴条件的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外又自行缴费的(除100元档次外),按照代缴和自行缴费之和对应缴费档次(无对应缴费档次的,按就近就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如,按照省定最低标准,政府为参保人代缴100元的保费,对应政府补贴30元;参保人自行缴费500元,对应政府补贴60元;则参保人缴费合计600元,无对应的缴费档次,则就近就高享受800元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即80元。

3、参保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当年必须缴费吗?

参保人缴费年限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当年可自愿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待遇享受年龄前办理,自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如因多种原因,在待遇享受年龄后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自当年养老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重新核定待遇并按新待遇计发;已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不再缴纳。

4、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怎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无需参保人到各参保地逐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省内“免申即享”。

5、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怎么办理?

参保人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前需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最后参保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归集参保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并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对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

对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参保人放弃延长缴费,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